两高对操持风险出产宁静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诠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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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明知存在变乱隐患、持续功课存在风险,依然违背有关宁静操持的划定,实行以下行动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强令别人违章冒险功课”: 第六条 实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划定的行动,因此产生宁静变乱,具备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形成严峻结果”或“产生严峻伤亡变乱或形成其余严峻结果”,对相干义务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七条 实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划定的行动,因此产生宁静变乱,具备以下景象之一的,对相干义务职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在宁静变乱产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职员不报或谎报变乱环境,贻误变乱急救,具备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划定的“情节严峻”: 第十二条 实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划定的犯法行动,具备以下景象之一的,从重惩罚: 第十五条 国度构造使命职员在实行宁静监视操持职责时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导致大众财产、国度和国民好处蒙受严峻丧失的,或秉公作弊,对发明的刑事案件依法该当移交法令构造究查刑事义务而不移交,情节严峻的,别离遵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划定,以滥用权柄罪、玩忽职守罪或秉公作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科罪惩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闯祸罪;风险驾驶罪】违背交通运输操持律例,因此产生严峻变乱,致人轻伤、灭亡或使公私财产蒙受严峻丧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途径上驾驶灵活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惩罚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风险物品闯祸罪】违背爆炸性、易燃性、喷射性、迫害性、侵蚀性物品的操持划定,在出产、贮存、运输、利用中产生严峻变乱,形成严峻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结果出格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集会经由过程) 在遵照法令、律例划定利用国度行政操持权柄的构造中处置公事的职员,或在受国度构造拜托代表国度构造利用权柄的构造中处置公事的职员,或虽未参加国度构造职员体例但在国度构造中处置公事的职员,在代表国度构造利用权柄时,有溺职行动,组成犯法的,遵照刑法对溺职罪的划定究查刑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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