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产运营单元宁静出产主体义务实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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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落实出产运营单元宁静出产主体义务应以严酷落实首要担负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第四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宁静出产使命系统: 第五条 首要担负人应健全本单元宁静出产义务系统: 第六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本单元宁静出产规章轨制和操纵规程实行系统: 第七条 首要担负人应健全本单元宁静出产教导培训系统: 第八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宁静出产资金投入保证系统: 第九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本单元隐患排查办理的运行系统: 第十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本单元宁静出产应急办理系统: 第十一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出产宁静变乱报告措置系统: 第十二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本单元外部宁静出产办理系统: 第十三条 首要担负人应成立员工宁静出产权力保证系统: 第十四条 鞭策宁静出产办理信息化扶植。依靠全市宁静出产综合羁系信息平台,成立企业根本信息库,健全宁静出产的静态羁系机制,将自评报告、隐患排查、法定检测查验报告等材料信息按期上传,有用实现企业变乱隐患自查自报、部分进程监视、当局挂牌督办、隐患义务究查相连系的使命机制。 第十六条 成立对首要担负人约谈轨制。违背本细则,有严峻宁静出产守法行动的,由市、县(市、区)、州里(街道)负有宁静出产羁系职责的部分担负人对首要担负人遏制约谈,须要时可约请消息媒体到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市、县有关部分约谈: 第十七条 成立宁静出产不良信誉记实轨制: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0日起实施,有用期至2020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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